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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事指引
    发表时间:2017-09-07
             (本指引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当年度通知要求为准)
 
一、事项名称:基金会年度检查
二、设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三、办理时间: 每年的3月31日前
四、年度检查的范围: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在市民政局成立登记的基金会
五、年度检查的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一)网上填报。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登陆广东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http://www.gdnpo.gov.cn/),在首页右侧登录系统,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填写年检报告书。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进行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办理年检时,应当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二)审核年检材料。在年检期间,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基金会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或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内容和标准,作出年检结论,并在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三) 纸质材料报送及盖章。基金会网上填报年检报告书通过市民政局审核给予年检结论后,应将以下纸质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送交市民政局一楼办事大厅加盖年检印章:
    1.年度检查报告书2份(报告书需从网上年检系统导出打印,经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加盖公章,在年检报告书上加盖骑缝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的年检报告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份;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1份;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年度检查的审查标准和结论
      基金会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一)年检合格的标准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二)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情形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1.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2.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3.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4.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基金会,市民政局将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七、年检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基金会年检办理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
       525号市民政局一楼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咨询电话:
     1.网上填报操作、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20-87554998、
                                       020-83351897
     2.填写内容及材料报送咨询电话:0756-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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