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办事依据
《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二)《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三)《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四、办理材料
(一)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标有慈善组织属性);
3.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4.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才需提交)。
(二)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标有慈善组织属性);
3.等级评估证书复印件。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才需提交)。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zh.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公开募捐资格认定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发给公开募捐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20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表格下载:http://www.hdklp.com/
申报网址:http://zh.npo.jmeii.com/
受理地址: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咨询电话:2538378、2538019、253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