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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5-06

市直各单位,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社会组织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定义)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事务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登记机关记录责任) 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社会组织基础信息统一记录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记录各自在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时生成和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第四条(其它部门记录责任) 全市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公共事务组织,应按照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标准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提供社会组织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记录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当在取得相关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记录到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对于由社会组织主动提供且还未记录的市级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由与该良好信用信息业务相关的市级业务部门负责进行核实并记录。

    第六(分类)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  社会组织基础信息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年检等业务时取得的,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应当载明: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成立日期、登记类型、注册(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登记证号、登记证书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实际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类型及类别,组织机构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信息、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信息、年检信息及结论、许可或资质信息、认证认定信息、变更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及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规范建设等级评估获得“3A”以上,获得全国、省、市、区级各项荣誉以及其他认证和获奖等正面信息、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获得区级以上荣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认为应当记录的良好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应当载明: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等级评价情况、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日期、记录单位等。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行为,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参见《珠海市社会组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标准》(附件)。社会组织不良信用信息应当载明: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不良信息种类、不良信息类型、不良行为内容、发布单位、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单位、记录日期、有效日期等。不良信用信息为行政处罚信息的,还应载明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

对于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并被处以撤销登记处罚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记录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任职务、不良行为内容、处理情况、处理机关、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第十条(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区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三)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

   (四)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文书等;

    (五)其他能够证明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记录部门在记录上述相关信用信息时,应电子化存储相关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公开披露内容) 社会组织以下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一)社会组织的基本登记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社会组织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社会组织列入政府职能转移与购买服务目录情况。

  (四)社会组织参加规范建设等级评估情况。

  (五)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情况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情况。

  (六)社会组织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

  (七)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社会组织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

  (八)社会组织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社会组织重大安全生产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的行政处罚记录。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可公开披露,其他信用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确认后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修改、查询、异议处理及有效期限)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修改、查询、异议处理及有效期限,依照《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使用)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据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和职权范围内,对社会组织采取相应的奖励和监督管理措施。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可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奖励。

  对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视其不良行为的程度和后果等,可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警示谈话,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二)依法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三)依法取消或降低其参加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和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资格;

   (四)对其接受捐赠、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事项进行严格监管

   (五)其它监管措施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其他相应的奖励和惩戒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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