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珠海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3年9月30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珠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采取“政府引导、专业运作、多方参与、跨界合作”运营模式,扶持初创期(孵化型)和发展期(示范型)的社会组织发展的平台。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功能定位
(一)社会组织孵化示范
引入公益组织孵化器模式,选取有潜力、有创新性、成长性好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的孵化、培育和扶持,为其提供场地设备、注册协助、资源平台(信息共享、宣传、政策、社区落地、学习网络)、能力建设、成长辅导、管理咨询与媒体推介等硬件设施、软件服务和社会资源,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在评估的基础上,选取运营状况不佳但社会需求强的社会组织进驻中心“托管”,中心通过专业团队介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力争使其正常运营,发展壮大。
(二)社会组织评估示范
探索和完善社会组织及其社会服务项目的评估标准,发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为我市社会组织及其服务项目提供评估服务,促使社会组织在组织建设、项目服务与资金使用方面,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研究
引入高校、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服务机构入驻中心,集聚社会服务研究专业力量,针对珠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开展珠海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研究,助力我市社会建设事业发展,逐步实现政府职能转移。
(四)社会资源跨界合作
采取政社合作、企社联合行动和政企社跨界合作等形式,推动政府、企业和基金会等各资助群体及个人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对接,提供行业资讯和推介服务,创新性地撬动与整合资金、智力和渠道等多种社会资本,不断激发社会创新。
(五)社会组织创新交流展示
面向公众推介我市优秀社会组织、人物和服务(含党建、社会工作等)项目,开展大型公益宣讲活动,全面展示我市社会组织工作成果。设立创新展示交流区,进行开放式的围绕社会创新主题的跨界交流洽谈。同时,积极邀请其他地区和国际知名非营利组织到我市进行参访交流。
(六)公益文化传播推广
依托中心专业资源的优势,面向公众进行公益文化教育,整合公共资源,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开展公益文化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公益活动中。进一步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七)公益项目培育
招募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进驻中心孵化,利用中心的社会组织集聚效能,开展公益项目设计研发。同时,中心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公益服务项目,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对获选公益项目给予资金、管理和技术的支持,培育品牌公益服务项目,提升公益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八)公益人才实训
面向区级孵化中心、枢纽型社会组织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实践岗位,安排大学生公益实习、社工和志愿者实践等服务,为相关公益人才创造学习公益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和提升公共服务管理能力的条件,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改革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备。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中心着力孵化、培育和扶持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优先发展已注册的社会组织,主要分为三类:
(一) 孵化型
1、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公益服务;
2、具备初创期、草根性、操作型特征;
3、有组织化需求:可以为已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也可以为已经开展活动尚未注册的社会组织,正在或准备发展成为一个能够提供有效社会服务的专业公益组织或社会企业;
4、负责人是全职:组织负责人正在以全职形式为组织工作,或至少需要在进驻中心之后必须转为全职;
5、在接受孵化周期内,愿意接受中心运营方及出资方的财务审计及相关中心管理制度要求;
6、对中心拟提供的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具有服务需求。
(二)服务型
1、已在珠海地区注册并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
2、处于机构初创期或发展期,发展方向明确,内部建设和管理较为规范;
3、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并为社会急需。
4、对中心提供的服务有明确需求;
5、在入驻周期内遵循中心管理制度要求。
(三)示范型
1、已在珠海地区注册并开展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2、处于机构发展期或成熟期,组织发展方向明确,内部建设和管理较为规范,业务模式相对成熟;
3、具备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示范效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美誉度和行业代表性,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
4、对中心提供的服务有明确需求;
5、在入驻周期内遵循中心管理制度要求。
第五条 中心对计划招募的孵化型社会组织服务型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和示范型社会组织,,提供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公共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一)面向孵化型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
中心将为孵化组织提供为期一年的孵化服务,以提升组织能力:
1、场地支持:包括办公场地及相关工作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会议室和培训场地以及后勤综合服务。
2、能力建设:涵盖组织战略规划、团队发展、项目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筹款、绩效评估等多项能力培养;
3、资源平台:提供包括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
4、咨询辅导:针对组织发展过程中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问题诊断和管理咨询服务;
5、服务推广:包括网络建设、服务交流、项目推广、新媒体运用等支持服务;
6、服务评估:联合专业力量面向社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及组织发展评估咨询。
(二)面向服务型民办社工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中心将为服务型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专业服务支持,以帮助机构获得发展:
1、场地支持:包括办公场地及相关工作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会议室和培训场地以及后勤综合服务;
2、能力建设:聘请专家,为入驻机构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团队发展、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给予协助;
3、资源平台:提供包括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
4、服务推广:包括网络建设、服务交流、项目推广、新媒体运用等支持服务;
5、服务评估:联合专业力量面向机构开展项目绩效及机构发展评估咨询。
(三)面向示范型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
中心将为作为示范的社会组织提供以下专业服务支持,以帮助组织获得发展:
1、基础服务:免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独立办公室,并可免费利用中心公共服务场地,以及中心后勤综合服务;
2、能力建设:通过申请有机会获得能力建设课程学习机会;
3、资源共享:共享中心搭建的资源平台支持服务,获得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
4、服务评估:联合专业力量面向社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及组织发展评估咨询。
第六条 中心定期开放入驻申请,并公布相关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和受理流程。申请流程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采取以下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主体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实地考察:中心运营管理方组织专业团队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考察;
3、专家评审:由中心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方、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5、签订协议:孵化组织将与中心运营方签订孵化协议,入驻组织将与中心运营方签订入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针对性的标准对申请入驻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对申请孵化的社会组织主要评审创业者的品格、能力、经验和社会组织的业务模式(应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示范型的社会组织主要评审其社会影响力和业务运作模式。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审定,并向入驻组织发布入驻通知书,由中心运营服务供应方与入驻的社会组织签订入驻服务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在接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条 中心将组织考察、评估工作,在社会组织入驻中心后,定期不定期对其进行考察、评估。其中入驻孵化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设置出壳评估、考察。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九条 珠海市民政局负责中心的统筹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中心工作的探索创新;协调其他部门解决中心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 珠海市民政局负责审定入驻社会组织的名单;研究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宣传推广和市区联动机制推进工作;编制中心运营服务经费社会组织活动补贴的年度预算;对运营服务供应方进行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协调运营服务供应方和入驻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第十一条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和精神,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从城市发展战略与创新社会管理层面积极推动中心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珠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中心运营服务经费及入驻社会组织活动补贴的年度预算;对中心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中心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我市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引入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构建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负责以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自身基层优势,深入基层群众了解需求,灵活调配基层资源,联合社会组织为基层群众提供服务,强化自身枢纽型社会组织角色职能,打造我市枢纽型社会组织示范。
第十五条 中心运营服务供应方负责对中心的功能区域规划,配合基础设施改善和软装等工作进行设计与施工;提供物业管理、场地和硬件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入驻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定和优化社会组织申请入驻中心的相关文件和受理流程;根据中心的功能服务、入驻社会组织的需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年度为周期,制定并实施工作方案;定期总结中心运营情况,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要求报市民政局;承接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心的运营服务供应方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由市民政局与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七条 中心运营服务供应方应定期对中心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呈送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中心运行和管理的资金来源:
(一) 财政预算;
(二) 社会捐赠;
(三) 其他。
第十九条 中心资金主要用于中心建设和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相关工作。中心资金使用做到合理、科学,严格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入驻社会组织应按时向中心运营服务供应方和市民政局呈送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遵守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类监督、审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类面向入驻社会组织的监督、审查和评估工作的评定结果,将作为入驻社会组织是否继续入驻中心接受孵化、培育和扶持的重要依据,评定结果为优秀的组织,在申报政府相关资金资助项目及承接政府相应职能时,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中心运营服务供应方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中心运营和管理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账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心的监督管理,跟进中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中心运营的社会效益,指导中心相关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中心在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11年出台的《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珠民[2011]9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社管部,市委体改办,市法制局,市两建办。
珠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